3·15投资者保护小课堂 | 资本市场“1+N”政策体系
时间:2025-03-17 10:14:48  来自:深圳证券交易所-投资者教育

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《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》,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,深交所制定或修订发行上市审核、发行承销、持续监管类多项业务规则。现在,让我们一起看看相关规则制定、修订要点吧!

规则制定、修订总体情况

强化严把市场入口关

◎全面从严监管企业发行上市活动

完善板块定位规则

◎ 提高发行上市财务指标

◎ 强化财务真实性审核

压紧压实中介机构责任

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

◎从严监管高定价超募

进一步提高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

强化持续监管要求

◎严格强制退市标准

◎加强现金分红硬约束

◎规范股东减持

 

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修订要点

完善板块定位

◎ 从行业地位、经营规模、核心技术工艺、行业趋势、经营稳定和转型升级等方面,进一步明确要求发行人、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、判断

◎进一步明确创业板申报企业创新、创造、创意的具体表现形式,适度提高创业板申报企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,并对应增加发行人说明、保荐人的核查要求

◎提高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条件,加强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力度,进一步削减“壳”资源价值

 

压实发行人及“关键少数”责任

发行人应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。

发行人的控股股东、实控人、董监高等“关键少数”要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,协调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,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

◎严格申报问隔期要求

image.png

强化中介机构“看门人”责任

◎保荐人应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,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、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、现场核验等方式,确保财务数据真实

◎对中介机构组织、指使、配合发行人从事违规行为增加处分依据、加大处分力度,暂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

◎保荐人应当就口碑声誉、上市前突击“清仓式”分红等负面清单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

明确保荐人、独立财务顾问撤回申请或撤销保荐的,应提交撤回申请文件并说明理由

 

丰富审核从严把关具体措施

◎明确“一督到底”,加大现场督导力度

*  抽取一定比例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督导;发生重大会后事项,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

*  现场督导发现的违规行为,将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

◎完善终止审核情形

*  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,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交易所审核

*  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板块定位

 

进一步提升并购重组质效

完善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

*  重大无先例、重大與情等重大复杂情形不得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程序

重组交易中获得股份相关主体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,仅能持有或依规卖出相应股份

 

完善上市委、重组委运行机制

强化履职把关,严格执行审核标准

◎优化审议流程,突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

*  审议会议召开前,参会委员对重要审核事项存疑的,可与审核部门开会讨论

*  审议会议中,参会委员逐一发表明确意见,说明理由和依据,会议召集人末位发言

◎加强管理监督

*  把政治建设放在更突出位置,按照政治过硬、能力过硬、作风过硬标准选聘委员

*  交易所承担对委员的直接管理责任,纪检部门可以对两委会议等进行现场监督


发行承销类规则制定要点 

细化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内容规范

◎强调基本面分析和风险提示的针对性

◎强调盈利预测和估值分析论证的充分性

◎强调估值结论的审慎性和合理性

 

加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监管力度

◎定期回溯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、估值结论与发行人上市后市值差异情况

◎“报备即担责”,对历次报备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进行监管

◎强化分类管理,对撰写机构进行评价,对评价结果较差的机构加大问询力度、开展专项检查

 

持续监管类规则修订要点

提高上市财务指标

主板

1742178003358.jpg

创业板

1742178106292.jpg


加强现金分红监管

◎对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实施ST

◎明确利润分配基准并鼓励公司中期分红

*  公司应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、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现金分红频次

* 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

 

优化完善股份减持制度

◎强化对大股东减持行为的监管

◎优化禁止减持受限范围及情形

◎严防利用融券、转融通绕道减持

◎优化协议转让、非交易过户减持监管要求

◎优化减持全过程信息披露要求

◎明确特定情形下减持规则的具体适用要求

 

严格强制退市标准

◎扩大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

*  调低财务造假退市的年限、金额和比例,增加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。虚假记载金额指标分别为:

2亿元,占比30%

2  “合计3亿元,占比20%

3年及以上  即退市

*  新增财务造假ST情形

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财务造假,且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,即实施ST

◎新增三项规范类退市情形

*  控股股东大额资金占用且未完成整改

*  多年内控非标意见

连续2年  实施*ST

3  退市

*  控制权无序争夺

◎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

*  主板亏损公司营业收入退市指标提高至3亿元(创业板维持1亿元)

*  亏损考察维度增加“利润总额”

*  对财务类*ST公司引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退市情形

◎提高主板A股公司市值退市指标

*  主板A(A+B)公司市值退市指标提高至5亿元

      * 主板纯B股和创业板维持3亿元